第四十六条
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遵守安全、环保规定,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按照旅游经营者安排,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
(四)随团旅游不得延误旅游行程或者损害其他旅游者的合法利益;
(五)遇到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予以配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