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监管与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开发和经营旅游景区(点),应当保护景区(点)内居民的合法权益。在景区(点)管理机构的统筹规划下,鼓励引导和扶持当地群众有序发展“农(林、牧)家乐”等特色旅游经营项目。景区(点)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景区(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不得有妨碍景区(点)正常建设和运营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