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旅游景区(点)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二)乱扔废弃物;(三)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四)攀折树、花、草;(五)采挖药材;(六)破坏景观景物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