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景区(点)内资源环境,爱护景区(点)内的文物古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景区(点)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景区(点)内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