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