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二)在学校停放尸体;

(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四)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五)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方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