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