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属于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依法做好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