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该学校的教育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