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预防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