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