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