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内大声喧哗、粗言秽语、争吵争斗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