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