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上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