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设施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建立爱心公园、好人广场、荣誉墙等道德宣传教育场所。鼓励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现有场所和设施,设立提升公民道德修养、法治意识、身心健康的主题教育场所。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文明行为提示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