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路名、门牌等标识标志的命名、设置、维护和管理,并保持标识标志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和建制镇主次干道公告栏、宣传栏等公告宣传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商场、银行、医院、政务服务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学校、社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宣传栏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