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设施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路名、门牌等标识标志的命名、设置、维护和管理,并保持标识标志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和建制镇主次干道公告栏、宣传栏等公告宣传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商场、银行、医院、政务服务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学校、社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宣传栏等设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