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设施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市和建制镇道路的人行道以及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商场、银行、医院、政务服务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