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市和建制镇道路的人行道以及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商场、银行、医院、政务服务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