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合理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立醒目停车引导标识,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合理划定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设立醒目停车引导标识,定期对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街道(乡镇)、社区应当加强对居民小区停车泊位设置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