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创建机制。

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业主大会等应当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