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确定年度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并组织落实。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测评体系,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评估。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