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广场、办公区、学校、居民生活集中区、商业街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和作业设备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学习、生活的;
(二)在学校、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商场、餐馆、候机(车)楼站等公共场所内大声喧哗、粗言秽语、争吵争斗的;
(三)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
(四)在学校、医院、政务服务区、商业核心区、商务集聚区、公共绿地、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政务服务区、商业核心区、商务集聚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用设施随意张贴、涂写、刻画,随意散发小广告的;
(六)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或者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的;
(七)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横穿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跨越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的;
(八)非机动车在城市主次干道不按规定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在人行横道上滞留的;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公共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人行通道、无障碍通道等区域停放,或者占用公共绿地停放的。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