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用设施,合理使用公用设施,不得损坏、改装以及擅自占用园林绿化、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环卫市政、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