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二节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用设施,合理使用公用设施,不得损坏、改装以及擅自占用园林绿化、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环卫市政、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