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二节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