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