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二节 基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