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交通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通过路口减速行驶,经过人行横道礼让行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遵照交通信号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逆向行驶,不超速行驶,不超越停车线,不占用斑马线;
(三)不向车(船)外抛掷物品;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喧闹、乱扔垃圾;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横过道路时从人行横道、过街设施通过;不闯红灯,不在人行横道滞留;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牌、标识、标线的指引顺向停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