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大小便,不攀折花草树木,不损毁绿地草坪;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在控制吸烟场所除指定地点以外的地点吸烟,有未成年人、孕妇在场时不吸烟;

(三)不随意在路面、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不随意散发小广告等宣传品;

(四)不得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轮胎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不往路面、广场、绿化带泼洒污水,不往非污水管道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