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二节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为规范:(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二)等候服务自觉排队,使用垂直电梯先下后上,自动扶梯有序上下;(三)在生产、经营、生活、娱乐等活动中不产生超过排放标准的噪声;(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下)抛掷物品;(五)不得在道路上打谷晒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