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讲普通话,用规范字;

(二)等候服务自觉排队,使用垂直电梯先下后上,自动扶梯有序上下;

(三)在生产、经营、生活、娱乐等活动中不产生超过排放标准的噪声;

(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下)抛掷物品;

(五)不得在道路上打谷晒场。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