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不文明行为惩戒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纳入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社会信用记录,对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文明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