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