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