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