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