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改、国土资源、交通、市政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