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供地计划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停车场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以不改变现有用地以及规划用地性质。

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以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停车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