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