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勘测;(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