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