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评估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