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