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票据、未实施有效收费(价格)公示或者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