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票据、未实施有效收费(价格)公示或者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