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统一纳入电子收费系统,停车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停车未超过半小时,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收停车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收费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