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停放者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停车泊位标示停放车辆;

(五)按照实际占用泊位数缴纳停车费;

(六)不得在人行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