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第八条已废止被授予荣誉居民称号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并享有下列礼遇:(一)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应邀参加本省举办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三)应邀参加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决策咨询;(四)在本省居住的,享受相关同城居民待遇;(五)不在本省居住的,在本省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六)获赠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资料;(七)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给予的其他礼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