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省外事行政主管机构收到推荐荣誉居民的申报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授予条件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居民称号的议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