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符合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件的外国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团体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居民推荐书,并向省外事行政主管机构申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