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被授予荣誉居民称号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与荣誉居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居民称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