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公职人员在授予荣誉居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