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申报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德艺兼优;
(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热心培养后继人才;
(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