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及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等;
(二)非遗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技艺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内容、特点、成果及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非遗项目的相关实物、文字和视听影视资料等情况;
(五)申请人开展非遗项目传承活动获得的荣誉;
(六)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其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的授权书;
(七)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管理,自觉履行项目保护、传承、传播等义务的承诺书;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非遗项目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